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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现代服务业专项

一、扶持范围 (一)精品创作生产项目:包括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广播电视节目(栏目)、网络视听节目。 (二)智慧广电建设项目:包括为全面提升广播电视业务能力和服务能力所开展的广播电视智慧化生产、智慧化传播、智慧化服务项目。分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可两年持续支持。 (三)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展会项目、服务平台项目和广播电视园区(基地)培育

业务介绍

2019年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主线,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建设高质量走在前列的工作方案》及广播电视“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抓住当前改革发展机遇,守正创新、积极作为,扶持一批影响力大、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广播电视、网络视听项目,推动广播电视强省建设。


一、扶持范围

(一)精品创作生产项目:包括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广播电视节目(栏目)、网络视听节目。

(二)智慧广电建设项目:包括为全面提升广播电视业务能力和服务能力所开展的广播电视智慧化生产、智慧化传播、智慧化服务项目。分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可两年持续支持。

(三)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展会项目、服务平台项目和广播电视园区(基地)培育项目等。

(四)其他具有成长性、创新性、引领性、示范性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1.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活动的企业(单位)。

2.企业(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至项目申报截止日,企业(单位)完整运行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含一个会计年度)。

3.项目申报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资金使用主体必须一致(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的项目视同主体一致)。


(二)申报项目

1.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广播电视高质量发展要求及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项目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必须切实可行,投资方案、预期绩效目标明确合理,项目审批程序合法,各项手续齐备。

2.项目在行业内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具有成长性、创新性、示范性,引领行业未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期。

3.符合基本条件,纳入广播电视发展项目库的项目,方可参加评审。

4.项目投资额需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网络视听类精品生产项目投资额需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5.项目财务支出进度达30%(含)以上(重点展会项目、服务平台项目及申请精品创作生产扶持补贴的项目不受限制);申请奖励的项目财务支出进度达100%。

6.申请补贴类的项目原则上应为2018年1月1日后开工,目前正在建设的项目;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应为2018年1月1日后发生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投融资项目;申请奖励的项目原则上应为2018年1月1日后完工的项目。

7.精品创作生产分为完成奖励和扶持补贴两类。

(1)申请完成奖励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电视剧、动画片必须在我省备案并取得发行许可证,同时已在播出机构播出;纪录片必须已播出;网络视听节目必须是在我省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上线备案号、专门用于互联网播出的各类网络原创作品或是在互联网首播的视听作品。

(2)申请扶持补贴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电视剧:具备完整文学剧本,剧本艺术性、观赏性较强;项目近两年内在省局备案并通过总局公示以及由中直、军队制作机构在总局直接备案由省内制作机构主导完成;截止申报日,项目已经开机拍摄,具备打造精品的条件和能力。

动画片:符合年度总局和省局重点创作引导方向,已完成前期策划(剧本、人设、场设、故事板或片花),具有清晰的产业模式和成熟的项目团队,从申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影响力和品牌效应可预期。

纪录片:符合年度总局和省局重点创作引导方向,已形成完善的策划方案,拥有成熟的创作团队,从申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影响力可预期。

网络视听节目:由本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本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制作,申报主体须为项目第一出品方,拥有项目著作权;作品的第一播出平台应为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作品应具有完整剧本,具有高度的思想性、创新性与观赏性;作品应取得本省重点网络影视剧拍摄规划备案号,截止申报日,已经开机拍摄。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违反《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的。

3.申报企业(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务资料的。

4.近3年获得本专项资金扶持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

5.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

6.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内未实现营业收入的(申报精品奖励的除外)。


三、资助方式

(一)项目补贴。对正在实施的项目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性支出,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预算的30%。经评审确定为重大项目的,可连续两年予以扶持,原则上补贴总额不超过投资总预算的30%。省级以上重点展会项目、服务平台项目经批准可给予全额补贴。

(二)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以其在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贷款额,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2018年产生的利息标准给予补助。

(三)奖励。对项目申报截止日已经完成并播出的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精品创作生产项目实行奖励。


四、申报材料

(一)每个项目需提供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表需按要求填写,2019年度省级专项资金申请使用承诺书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表内容要按实填报,相关财务数字要与审计报告一致,投资概算要符合实际。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单位简介、项目内容、项目实施方案及进度、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等。

(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资金支出清单、审计报告、完税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1.项目资金支出清单包含支出时间、支出金额等,重大支出需提供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入账凭证、利用贷款实施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清单(2018年)和支付凭证等。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带有二维码标识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2018年审计报告未出的,以未审财务报告代替)。

3.2018年度税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如无税务事务所出具报告,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每期完税凭证,2018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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