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治·阿玛尼”是杭州欣晨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欣晨”)于2001年经中国国家商标总局审批后合法注册的商标,使用范围为第三类 (含化妆品),注册使用年限至2011年4月27日。著名的化妆品公司法国欧莱雅集团(以下简称“欧莱雅”),作为一家全球知名的跨国企业,竟然在其中国销售的产品广告中,明目张胆地盗用欣晨对以上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并且漠视欣晨的书面警告及工商投诉,一副可以凌驾于中国法律之上的傲慢态度,如此猖狂,令人气愤!! 2008年6月和7月,欣晨发现在北京赛特购物中心和杭州大厦分别开张的由欧莱雅公司代理的“GIORGIO·ARMANI”化妆品专柜,其在媒体上的广告中以“乔治·阿玛尼”中文字样进行宣传,对欣晨注册商标构成侵权(见图一)。欣晨当即发律师函至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公开道歉。但是欧莱雅置若罔闻,没有任何回应。随后欣晨向杭州工商部门投诉了其侵权行为,欧莱雅竟然以公司领导正在度假为由,在接到工商通知后一个月后才派人前往工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试问国内哪一家企业有此特权,可以将领导的度假凌驾于行政执法之上?是一直以民主法治自称的法国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还是法国人根本没有把中国的企业和执法部门放在眼里?事实是:欧莱雅动用其各种社会关系出面协调,让工商部门暂停处理此事。欧莱雅希望:能拖则拖,愿意用经济上的赞助来代替处罚,并且提出赞助款项可以是罚金的两倍,但拒绝公开道歉!因此至今工商部门仍未作出任何处理意见,其中奥秘不得而知。
(图一) 在此期间,欧莱雅继续在中国多家平面媒体的显著位置上发布“乔治·阿玛尼”中文字样的广告数起,并未停止其侵权行为。在工商投诉未果的情况下,2008年8月11日,忍无可忍的欣晨为了维护一个中国企业的尊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欧莱雅提请诉讼,起诉其商标侵权行为。即使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欧莱雅仍然在其中国官方网站上(见图二、图三)及向其贵宾客户邮寄的宣传手册(见图四)上继续其侵权行为,根本无视中国的相关法律。以下是其官方网站上两个截屏的图案。更为气愤的是其在图三中,竟然堂而皇之地称:网站中所有产品的商标都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这是对中国人民的欺骗!对中国法律的藐视!
(图二) (图三) (图四) 2008年9月,欣晨来到欧莱雅集团中国公司的注册地——上海,对其侵权行为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但是令人费解的是两次都被上海的工商部门拒绝受理,并还斥责欣晨是在浪费公共资源!欣晨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将上海工商部门受理人员的谈话过程做了录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其行政不作为,上海工商部门才勉为其难地接受了欣晨的投诉,又提出了许多本应由行政执法部门取证的资料要求欣晨自行调查、取证,使正常的投诉程序拖延进行。地方保护主义如此严重,无怪乎欧莱雅这样有恃无恐! 欧莱雅在中国的商标侵权个案,不止一起,可谓臭名昭著。以下就是一例:据《每日财经》12月9日的报道:另一起诉欧莱雅的广州市晖琳美容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晖琳)创办人郑耀光近日提到,欧莱雅通过广州市工商局商标处转了一份没有落款的书面调解协议,希望通过赔偿100万元要求晖琳撤诉,欧莱雅就是希望这次事件不留痕迹,而晖琳需要的是他们公开道歉。而且据晖琳公司介绍,国家商标局2008年的8月1日的批复,其公司直到11月24日才得以知晓。这不禁使人感叹,国人自有品牌的保护,谈何容易! 联想到中国企业娃哈哈集团拒绝法国达能集团强行并购一案,我们应该看到,中国已经强大了,中国的企业应该骄傲地抬起头来,和那些外企平起平坐,公平竞争。中国的执法部门应该秉公执法,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欣晨在“乔治·阿玛尼”商标的维权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阻扰和困难,但是,这并不影响欣晨维权的决心和信心。因为,欣晨相信,中国的法律是公正的,终究会为正义的一方讨回公道!法国这样的资本主义国家,表面上是民主法治,实际上是恃强凌弱!有什么样的国家就有什么样的企业!欣晨不会接受欧莱雅以经济赔偿来弥补其违法行为的条件,欣晨需要的是欧莱雅的公开道歉,让高傲的法国企业在中国因其侵权行为向中国企业道歉。现在的中国企业已经能理直气壮地对法国企业说“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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