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解释》第一部分 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一部分 初步审查 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审查指南本章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又个方面:第一,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范围;第二,规范了对产品名称及视图名称的具体要求;第三,明确了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形式缺陷和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具体内容;第四,修订了简要说明的有关内容;第五,修订了对要求优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要求;第六,修订了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进行审查的有关内容;第七,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内容的解释进行了补充和修订;第八,修订了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审查的有关内容。
一、关于引言(第1节) 修订内容:将原审查指南中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归纳为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以及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并增加了有关费用的审查。补充列出了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以及有关费用的审查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修订说明:引言部分的修订主要是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范围的修订。原审查指南中对于初步审查范围的规定比较笼统,本次修订明确地列出了审查所依据的条款,便于审查员在审查时应用。 修订后的第(1)项明确了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的法律依据以及形式审查的内容,补充了这些文件应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已经包含了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要求,因此删除"尤其是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是否符合要求"。 修订后的第(2)项明确了对申请文件进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的法律依据以及审查内容。 修订后的第(3)项明确了对其他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的法律依据以及审查的具体内容,补充了这些文件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修订后的审查指南增加了第(4)项关于费用的审查,并列出了关于费用的审查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以及第九十七条。修订后的审查指南本章与第一部分第一章及第二章的体例保持一致。
二、关于审查原则(第2节) 修订内容:修订后的审查指南新增第2节审查原则,即: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保密原则 (2)书面审查原则 (3)听证原则 (4)程序节约原则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修订说明:原审查指南中本章没有明确列出审查原则。本次修订,根据初步审查程序的需要,将审查实践中审查员一直遵循的审查原则进行归纳,并且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及第二章的规定相一致。
三、关于审查程序(第3节) 修订内容:增加了审查程序的具体规定,内容包括以下六个程序: 3.1授予专利权通知 3.2申请文件的补正 3.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3.4通知书的答复 3.5申请的驳回 3.6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修订说明:这一节在形式上为新增加的内容,是将原审查指南融合在本章各节中涉及程序方面的规定归纳、提炼,并进行必要的补充,明确并规范了审查程序。
四、关于申请文件的审查(第4节) (一)有关法律依据 修订内容:增加了对简要说明进行审查的相关法律条款:"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修订说明:简要说明与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同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在必要时应当提交简要说明。这样修订使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含义和范围更加明确。 (二)有关请求书(第4.1节) 1.有关请求书的格式 修订内容:原审查指南规定"申请人应当使用专利局现行规定格式的请求书",修订后的审查指南将上述内容删除。 修订说明:审查指南第五部分已经规定了请求书的格式,因此在本章中删除此内容。 2.有关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第4.1.1节) (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的作用。 修订内容:原审查指南中没有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的作用。 修订后的审查指南规定:"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具有说明作用。" 修订说明: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实际上,产品名称对于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也有一定的说明作用,因此对产品名称的作用进行了上述补充。 (2)明确了括号的形式并限定了其内容。 修订内容:原审查指南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产品名称的后面可以加括号。 修订后的审查指南增加了关于括号的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在产品名称后加括号,除非需要通过括号中的内容对产品进行区分。括号内可以使用简洁的数字、英文字母或文字以示区别。" 修订说明:由于外观设计产品名称的特殊性,必要时可以在产品名称后加括号,以便对产品进行区分。一般不提倡在产品名称后使用括号,当需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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