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请输入查询的字符串:
苏州申请专利政府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9-4-1 被阅览数:104 次 作者:苏州佳捷

苏州专利申请政府优惠政策

 

详细内容:
苏高新管[2004]151  
  各室、局,各分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苏州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区"战略,进一步促进技术创新,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1]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苏财教[2001]103号《关于下发〈江苏省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苏州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在区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区内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的专利申请保护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 凡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住所在区内的个人,其发明专利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向苏州市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每项发明最高资助额为4000元。
  第五条 发明专利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向区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奖励资金,每项发明专利最高奖励额为2000元。
  第六条 凡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住所在区内的个人,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版图等,可向区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专项资金。每项专利申请最高奖励额为1000元。
  第七条 凡区内镇(街道)、分区专利年申请量达80项、授权量超过8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申请量达60项、授权量超过8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年申请量达30项、授权量超过8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 凡区内企业单位专利年申请和授权量达到本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同样享受一次性年度奖励幅度。
  第九条 由申请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向区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经区专利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苏州市专利管理部门审核。
  申请人需报送下列材料:
  1、《江苏省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南京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申请第一页复印件;
  3、职务发明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江苏省籍身份证复印件;
  4、专利技术的简要说明;
  5、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已入帐,可提供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领取资助费的收据)
  第十条 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由区专利管理部门集中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报送,由市专利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项目清单和拨款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在收到省知识产权局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核报专利申请人的资助申请,发放专利申请资助费。
  第十一条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由申请人向区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人需报送下列材料:
  1、《苏州高新区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2、职务发明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苏州市身份证复印件;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已入帐,可提供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领取资助费的发票)
  第十二条 苏州高新区科技局是区专利管理部门。专利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将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等不属于本办法的受益人。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一篇: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一) 下一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苏州佳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0512-88861736 13205148110
Copyright@2009 版权所有  E-mail:suzhoujiajie@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