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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张科发〔200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评审质量,根据《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办法》所设立各奖项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工作程序,坚持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我市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国际科技合作、产学研合作、科技投融资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五条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是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或张家港市市长)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及等级的评审工作,审定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个人和组织。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的初步审核、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凡在我市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国际科技合作、产学研合作、科技投融资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
第一节 张家港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
第八条 张家港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企业家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行业内有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知名度,在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方面取得显著效果;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在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减排和清洁生产中成效显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家:
(一)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积极引进重大科技成果并实行产业化,重视新兴产业的培育,注重开发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在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结构优化调整中取得显著成效;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大幅增长,主导产品的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国内同类产品,并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市场占有率逐年递增;
(二)注重新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新产品的研发,并掌握主导产品的核心技术,取得了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投入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平均增幅50%以上,纳税额大幅增长。
第九条 张家港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科技服务机构类负责人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传统产业高新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等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科技投融资、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开发等科技服务机构类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张家港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专业技术人才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良好的学术道德,为科技创新工作做出突出贡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领军型专业技术人才:
(一)通过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在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上做出重大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促进了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技术开发、应用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或系列发明,对科技进步和产业技术升级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发现或发明,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促进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理论与应用技术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
第二节 张家港市技术发明奖
第十一条 《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也未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第十二条 《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经济技术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三条 《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已应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的应用效果。
第十四条 张家港市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应当是具有全部或部分原创性技术的项目(具有发明专利、国家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等)。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实现的技术除外。
第十五条 张家港市技术发明奖评定标准如下:
属国内外首创,具有独特的技术思路,有重大的技术创新,具有发明专利,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超过国内外同类技术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经应用实施,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技术思路新颖,有较大的技术创新,具有发明专利,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外同类技术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经应用实施,已产生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三节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重大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和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及其转化和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七条 《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城建、交通、减灾防灾、自然资源调查保护及其合理使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技术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工作中取得的,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八条 《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类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苏州市或张家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九条 《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软科学类项目”是指具有独到见解,已被有关部门采纳,对促进张家港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产生重大作用的科技规划、决策咨询和管理方法,经贯彻实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张家港市科技进步奖技术开发类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技术难度大,有重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难度较大,有重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技术难度较大,有较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实施转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积极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 张家港市科技进步奖社会公益类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技术难度大,有重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已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意义的;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内容丰富严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难度较大,有重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已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较大意义的;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内容丰富严谨、具有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技术难度较大,有较大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得到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积极意义的;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内容较丰富严谨、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 张家港市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在新技术开发应用和工程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新技术开发应用和工程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较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新技术开发应用和工程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较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本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等创造性贡献的个人,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推荐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其他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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