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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二)
发布时间:2009-3-31 被阅览数:35 次 作者:苏州佳捷

第二十三条 张家港市科技进步奖软科学类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具有前瞻性和先导性,在理论与实践应用方面有重大创新,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可评为一等奖。

具有前瞻性和先导性,在理论与实践应用方面有较大创新,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较大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可评为二等奖。

具有前瞻性和先导性,在理论与实践应用方面有一定的创新,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可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张家港市科技合作贡献奖

第二十四条  张家港市科技合作贡献奖候选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本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引进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在本市产业化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向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训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外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科技企业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五条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覆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各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审定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人员、项目、等级等;

(二)就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10-15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医药卫生、农业等领域的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委员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张家港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张家港市技术发明奖、张家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张家港市科技合作贡献奖评审组,各评审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奖项的初评工作并形成初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类奖项设评审组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组长一般由相应的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评审组成员实行年聘任制。各评审组成员具体根据每年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情况,由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从专家库中挑选后,报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评审组成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替换。

第二十九条  选取专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家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者相近;

(二) 学科有交叉的研究项目的评审组,应当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

(三)同一评审组内,同一单位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名;

(四)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第四章  推荐参评

   第三十条 《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在推荐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候选人时,应当征得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的同意。被推荐参评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填写相应奖项的“推荐书”或“申报书”,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的确认和排序等方面有争议的,在纠纷或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二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直接关系到生命安全、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在获得许可证之后,才能推荐参加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三条  往年经评审未授奖、没有新的实质性进展的项目,不得申报或被推荐参加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四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推荐,单个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  

第三十五条 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六条  根据申报奖项类别、项目所在行业和项目申报数量,各奖项可分为若干组进行评审。分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按申报奖项的类别分组;

(二)同一专业项目在同一评审组评审;

(三)同一专业项目数量过少,可跨专业设综合组。

第三十七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奖项评审组进行初评,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

第三十八条  家评审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分,并做出书面评价意见,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初评得分,各组内项目按得分排序。

评审专家应对其出具的评分和意见负责,并应当在个人评分表和专家组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第三十九条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将评审组初评结果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已处理完毕的候选对象,可进入下一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听取各评审组汇报(必要时请项目完成人当场答辩)的基础上,以会议方式进行充分的讨论评议,对获奖项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第四十一条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才能有效。获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表决结果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十二条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为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评审组成员的,不得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四十三条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实行异议制度,拟奖项目、人选应当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或人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或人选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材料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对象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部门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若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撤销,下一年度可以被重新推荐参加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四十七条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

实质性异议由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处理,并通知有关推荐部门协助。推荐部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报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必要时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可直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处理或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部门协调处理,处理结果报送市科技局审核备案。

  推荐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未提出核实和处理意见的,该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将不提交本年度评审。

  第四十八条 异议应当自受理期结束后15日内处理完毕,经处理后无异议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可提交本年度评审。

第四十九条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应当向市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各方和推荐单位。

 

 

第七章  授 奖

第五十条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汇总行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

第五十一条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数量、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张家港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奖金每名10万元。

张家港市技术发明奖、张家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张家港市技术发明一等奖每项奖金8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8名,二等奖不超过6名。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1万元。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8名,二等奖不超过6名、三等奖不超过4名。

张家港市科技合作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奖金每名3万元。

第五十二条  张家港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由张家港市市长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张家港市技术发明奖、张家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张家港市科技合作贡献奖由张家港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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